关于公布农民建房联合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

龙政〔2013〕17号

各行政村、驻镇各单位:

    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的审批管理,严格执行一户一宅之规定和农民建房用地标准,顺利推进全镇的新农村建设步伐,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,实行农民建房联合审批的相关规定,现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,希各村及驻镇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,并向农户广而告之。

    一、龙岗镇农民建房联审联批制度

    1、由镇城建办、农办、昌化国土所、昌化公路段、龙岗供电营业所、龙岗广播电视站、龙岗电信所等单位成员组建成龙岗镇农民建房联合审批组。

    2、联合审批组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审批农民建房,原则上每年的3—5月和10—11月为农民建房审批期,其他时间为非审批期,遇特殊对象和特殊情况,如灾害户、危房户建房,则采取特事特办原则,随时审批。

    3、联合审批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,互通信息,统一行动,停止向违章建房户提供如供电、供水、安装有限电视、电话等服务,实行违章不供,严防不经审批乱搭乱建、擅自建造的违章现象发生。

    4、各村地质灾害巡查员、分管国土工作两委班子成员为村信息员,经常性开展全村巡查,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监督力度,发现违章行为,及时阻止,并及时向镇汇报。

    5、镇驻村干部实行“驻村信息周报告制度”,每周至少下村一次,将有无违章建设信息书面报告镇村镇建设办公室(结合片、组、户信息报告制度)。

    6、农民建房管理情况列入机关干部、各村主要干部年终考核内容,并与绩效、项目、资金挂钩。

    二、龙岗镇农民建房联合审批之规定

    1、凡镇域内农民建房,不论是新建还是拆扩建,一律经城建、国土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批同意,实施放样后,方可动工兴建,否则一律作违章非法建筑处理。

    2、凡镇域内农民建房,不论是新建还是拆扩建,一律严格按市定用地标准和一户一宅之规定执行,实行先拆除旧房退址,后审批建造的原则,遇特殊情况,农户确需临时保留旧房作过渡用房的,申请建房户须先向所在村签订限时拆除退址保证书,并按标准缴纳退址保证金(主房500元每平方米、附房300元每平方米),建房户如违约不按时退址的,村委会有权没收保证金,用于退址经费。

    3、任何农户申请建房均须向所在村委提出书面申请,申请书要注明本户现有家庭人口,申请建房类型,使用土地性质、区块和数量,并提供本户户口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,涉及林地、河道、道路、电力、通信的,要同时附上相关部门认可同意的书面材料,同时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,确保无纠纷矛盾发生。

    4、镇属相关科室、部门、村实行联动。供电、电信、有线电视、水厂、林管站凭村镇建设办公室证明供给水、电、电话、电视、互联网、民用材等。

    5、严格控制中心村和精品村、特色村创建村域内的农民建房,创建任务确定至创建规划批复前,暂停审批任何农民建房,规划实施后,将严格按规划依法审批,严格控制集聚点和居住点外的农民建房,以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。

    6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经联合审批,私自答应农户建房,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,造成后果,影响较大的,将依法严惩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   六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龙岗镇人民政府

    2013年4月7日

来源:【临安新闻网】   作者:   信息发布:黄晓强   添加日期:2013-05-20   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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