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强化机关效能建设,全面规范工作人员的优质服务行为,为管理服务对象营造便捷的服务方式,特制定本制度:
一、每一个工作岗位都必须实行“AB”岗位工作制度。每个工作岗位应有2名经办人员相互替补,“A”岗为当日本岗位的业务主办人员、“B”岗为协办人员,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。
二、对外公示每个工作岗位“AB”岗工作人员及其主要职责,接受群众监督。
三、“AB”岗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,加强协调和配合。“A”岗工作人员必须为主办好每一件业务;“A”岗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,“B”岗工作人员应立即替补上岗,履行工作职责。“A”、“B”岗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,保证不出差错,不得互相推诿,影响办事效率。
四、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,不仅要精通主办工作的业务,而且要熟悉协办工作的业务,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。
五、建立健全“AB”岗工作责任制,“AB”岗工作制将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。对实行“AB”岗工作成效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;对不实行“AB”岗工作制度,影响群众办事和单位形象的个人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效能告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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