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便民服务中心的廉政建设,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廉洁奉公,切实维护窗口形象,特制订中心廉政建设制度:
一、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,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拉赞助、摊派及巧立名目收取费用,杜绝办事推诿、吃拿卡要等行为。
二、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、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券(卡)。对确实无法拒绝的,应及时汇报并上交“中心”办公室。
三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、办企业提供便利。
四、不得截留、挪用、私分公款。
五、不准到企业或服务对象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。
六、不准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,以及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、歌厅、夜总会等娱乐活动。
七、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国内和出国(境)旅游。
八、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过生日、迁新居等机会收取服务对象的钱物。
九、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、迷信活动和传播淫秽物品。
十、对严重违纪违规的人员,退回原单位,并通报纪检、组织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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